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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
28 Nov

“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

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以下简称:请求人)是在先商标的商标权人,请求人主张其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目前商标仍然有效,属于请求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取得的合法权利。

涉案专利产品与该商标涉及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涉案专利中所使用的标识与该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及整体上近似。涉案专利在鞋侧面设置的线条状图案与该商标高度近似,极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涉案专利的产品与该商标的商标权人是同一主体或者具有商业合作关系,由此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涉案专利与该商标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 23条第3款的规定。

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利权人)主张:专利法第 23 条第3款的设立初衷是避免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他人已享有的合法权益作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申请并获得专利。因此对于侵犯在先商标权人正当权益的情形,应予保护,但这并非是说通过扩张性解释将公共资源纳入在先商标权保护范围内也同样可予保护。本案的焦点之一是争议设计外轮廓在右视图的线段部分是否属于对在先商标跑道形的模仿,从而导致混淆。专利权人认为,图形商标由点、线构成不代表构图点、线由商标权人独占享有,公众对线条的正当使用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是商业活动允许的正常范围不能基于对商标权的扩张性解释而由商标权人不当占有。

最终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维持专利权有效,且入选2023年度全国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且为唯一一件入选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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